“引咎辞职”在于树立官员的耻感

27.04.2016  18:07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增加了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新京报》4月26日)

何为引咎辞职?它指的是党政官员或管理层的领导,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主动承担政治上和管理上的间接责任。毫无疑问,假如在属地内发生重大疫苗事故,威胁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相关负责人就应该主动引咎辞职,这是对权力敬畏,对人民负责的表现。它的意义,就在于让官员树立一种耻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主动引咎辞职就应该是相关责任人主动履行的“规定动作”。

在西方国家,我们看到不少官员时常因为一些“小事”,便去向公众道歉或直接引咎辞职,可以说,这些都是极为常态化的举动。但遗憾的是,在现实当中,诸如火灾、爆炸、矿难、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事故发生后,我国却很少有官员主动引咎辞职的,原因何在?恐怕最主要就在于,相关责任人缺乏一种耻辱感,他们并没有真正地理解权力来自于人民,应该对公众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明文规定出现重大疫苗事故,相关责任人要引咎辞职,就是政治文明一种进步。

我们之所以不断强调引咎辞职的重要性,是因为其本质上是让官员具有一种道德责任感。什么意思?其实我们很有必要厘清的是,就引咎辞职本身而言,其根本连基本的党纪处分都算不上,更别说是刑事处罚了。也正是基于此,我们才看到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它只是出现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而非党纪处分或其它处罚性质的相关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那些所谓的“问题官员”,即便是主动引咎辞职,在理论上也不可能将问题一起辞掉,在后续追责的过程当中,该进行党纪处分乃至法律处罚,也一样不会少。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将引咎辞职与后续追责区分开来,不能因为后期的官员复出等不合理现象,就反过头来质疑引咎辞职本身的正当性和进步性。

更进一步来讲,对于像问题疫苗这样的重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本来也是间接责任,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也不能因此就将那些有能力官员的仕途就此止步。那么在此语境下,遵循合理的程序,公开透明地让部分引咎辞职的官员复出,也未尝不可,不顾此而只是怀着一种“仇官”的心态,就想着让所有人都“万劫不复”,也是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其毫无疑问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情况下,引咎辞职应该制度化地推行下去,使之成为政治生活中的常态。我们就是应该让地方主政者和监管者认识到,对于那些损害百姓利益的重大安全事故,自己的仕途受到影响乃是最首要的表现,从而树立起对权力最基本的道德耻辱感,珍惜、善用和敬畏人民赋予手中的权力。(作者为广东自由撰稿人)

我省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和山西省气象局6月8日18时5太原新闻网
特色民宿有点火 暑期“情怀经济”催热特色民宿
  田园情怀、窑洞情怀、大院情怀……如今,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