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办保化〔2015〕3号 关于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13.02.2015  17:43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媒体报道部分“虫草菌丝体”、“蝙蝠蛾拟青霉菌丝体”、“蝙蝠蛾被毛孢菌丝体”等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虫草类保健食品)冒充冬虫夏草或打着冬虫夏草的旗号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进一步推进“学习讨论落实活动”,结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进行整治”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底,通过专项检查,着力解决虫草类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文明诚信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二、检查范围
  虫草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互联网虫草类保健食品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
  (二)标签说明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是否一致;
  (三)互联网经营者(含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存在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虫草类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否存在对未经审查批准或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四、依法处置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产品进行处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件;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一律依法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一律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发布虚假违规广告对未经审查批准或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告诫,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届满未进行整改的,对其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要以“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为契机,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逐级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要坚持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晋食药监保化〔2015〕7号)中关于集中整治保健食品违规标识等市场乱象的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和广告监测。按照信息化监管要求,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录入“山西省食品药品信息化监管平台”。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要及时总结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处理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于2月28日前和3月31日前,分别上报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及《虫草类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联 系 人:李凯            联系电话:0351-3581511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