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表决前评估
12月23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表决前评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环资委、省环保厅、省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相关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本条例草案作为我省环保地方法规,也将计划提交明年1月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会专家认为,条例草案结合广东实际,在国家环保法的基础上作了拓展,体现出广东特色。在防治污染与其它环保公害等方面都很细致全面,特别在行政执法上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违法行为的查验制度,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建立“双罚制”,在公众参与上明确有偿举报制度等都符合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
条例草案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排污申报及公开等作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环境部门信息共享。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认为,条例草案信息公开上的规定仍不够系统、全面,“信息公开将来是整个环境监管的一个重点,比如环保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取消了,将来对企业所有环境表现评估完全交由市场来做,市场判定这个企业的环境如何,主要看企业自身的环保信息公开后显示的情况。”她说,地方法规没有对环境信息公开作出更系统、完善的规定,将来在判断企业的环境表现如何的时候将会面临困难,结果也会缺乏客观性。
“环保部有一个配套环保法的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将和环保法配套实施。”吴青建议,结合环保部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再作进一步的完善。
在环保工作公众参与方面,与会专家认为条例草案的规定还相对薄弱。条例草案有对公民环境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包括第三方的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活动、对举报进行奖励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黄立表示,要让公民更进一步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的事、企业的事、也是个人的事,在公众参与的规定上更贴近人民群众生活,对生活废弃物处理,如推动垃圾分类、鼓励支持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对政府在资金和政策支持上作出规定,推动政府加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他说。
对于加强公众参与,条例草案明确有偿举报制度。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姚忠平认为举报机制仍不够具体,可能会出现人为的规避,建议通过细化规定,进一步加强群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群众监督实际上是最有力的,一是监督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监督执法部门有没有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力。”他说,条例草案要突出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细化对加强社会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举报方式与对举报情况的核查、处理以及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