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换发
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省今年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许可证换发范围
截至目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成立,分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全省143所职业技能鉴定所均需换证(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 组织实施
本次职业技能鉴定所换证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指导下,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分属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评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评估。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申报阶段(2014年5月31日前)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认真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及申请换证材料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需上报的材料包括:
1、《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
2、现执有效《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的原件;
3、现行有效的鉴定所依托单位成立批文、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印章备案表》(见附件3)一份。
(二)审查评估阶段(2014年6月1日-2014年6月30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组成审查评估小组,根据《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情况评估登记表》(见附件4)所列内容对所属各职业鉴定所进行评估。经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得分不满60分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评估中,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评估合格:
1、近年来未能正常连续开展鉴定工作的;
2、存在违规、超范围等鉴定行为,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活动或不能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上报自查及申请换证材料的。
(三)总结换证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31日)
1、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评估工作进行汇总,填写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许可证换发评估情况一览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连同各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的原件,现行有效的鉴定所依托单位成立批文、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印章备案表》,于7月16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2、省人社厅结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的评估意见,对“评估合格”的,制作相应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发放;对“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取消其鉴定资质。
3、评估换证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全省公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各鉴定所申请表中涉及到的鉴定所名称、所长、职业(工种)范围、鉴定等级、依托单位、办公地址等内容要以晋人社厅函[2011]453号信息为依据填写,之后如发生变化的,以省厅下发文件和换发后的许可证为依据填写。
2、本次评估中涉及鉴定所名称、所长、办公地址等内容变更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才能变更。
3、附件电子版请自行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4、各鉴定所现持有的许可证正本原件,在领取新证时交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交省人社厅。
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郜 军 0351—767608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邮政编码:030006
附件:1、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所分属管理名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