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鹰代表建议:重新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系
中国人大网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 王芳“重新构建科学、合理、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正司法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解放军总医院南楼临床部老年心血管科教授李小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上述表示。
李小鹰代表认为,近年来,医疗纠纷持续增高不减,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环节是医疗损害鉴定。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模式:即由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由中华医学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不同,由此给公正司法带来一系列难题,特别是过错结论鉴定率日渐增多,患方高额索赔诉求不断攀升,不法势力乘虚而入,已经成为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加,医疗公共秩序遭受破坏的深层次原因之一,严重伤害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积极性。这不仅严重影响医学科学的发展,而且最终将损害整个患者群体的生命健康利益。
据李小鹰代表介绍,我国医疗损害的司法鉴定2002年前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的,各地卫生局实施鉴定。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改为由中华医学会各地分会实施鉴定。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从此,医疗损害鉴定形成“双轨制”。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摒弃了医疗事故概念,改称“医疗损害责任”。至此,许多地方法院将医疗损害鉴定主要交由法医鉴定机构来做,医学会主导的医疗鉴定被边缘化。《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的“瓶颈”问题日趋突出。
谈及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李小鹰代表认为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定主体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一家独大;二是缺乏业界公认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标准;三是法官裁判难度大;四是乱收鉴定费。
对医疗损害鉴定体系乱象的成因,李小鹰代表进行了分析。她认为,主要是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鉴定人资格的司法解释不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各自职责不清;缺乏统一的鉴定收费体系。
为此,她提出建议重新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系。
首先是修订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鉴定主体必须遵循“同行评议”原则,回归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
她认为,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士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专家意见,对鉴定人有很高的专业水准的要求。唯有专业人士提供的鉴定意见才具有科学性。因此,证据法上对鉴定意见的产生,要求遵循同行评议的原则。修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法规中关于鉴定人“具备资格”、“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技能”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为“由具备资格者评价,以医学同行评价为主”。应涉及如下法律、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
修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中关于法医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法医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业务内容。应涉及如下法规: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为体现医疗损害鉴定以医学专家为主体的原则,建议鉴定人中医学专家数量应不低于三分之二。鉴定中有涉及法医学内容的应请法医参加。
其次是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实行有限多元化,但鉴定依据的程序法、实体法必须统一。具体方法是医疗损害鉴定体制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分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资源共享。制定具体医疗损害案件遴选鉴定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社会职责。
最后就是秉承鉴定公益性,规范鉴定收费,防止借机腐败。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建立统一的鉴定收费管理体系,并严加监管,坚决消除腐败分子借机敛财的不法行为。应禁止鉴定机构与患者协议收费和其它任何形式的乱收费方式;应规定相关案件的收费标准,并规定收费浮动范围;应明确鉴定成本主要为鉴定专家的劳务费和差旅费。
“为了完善这份建议,我历时两年多的时间进行深入调研,先后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为的就是提出一套科学严谨、行之有效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体系重构方案,将鉴定的过程和结论置于法治的阳光之下,让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的保护”,李小鹰真诚地说。
责任编辑: 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