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 建筑农民工将人人享有工伤保险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效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5月18日,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从60%到100%三年完成全覆盖
《方案》要求,三年内完成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全覆盖。其中,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对象涉及工地所有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参保时不再重复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保险计缴方式分三种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工程项目的保险期限以开工日算起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顺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15日内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期限顺延。
■工伤认定须在15日完成
对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要以“快”为主。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在半月内完成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全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此外,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