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春:立法规划应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15.11.2014  12:08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分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李建春建议增加规定: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立法规划应当科学、广泛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并具有延续性。各种社会团体、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制定立法规划。

    其理由为:一是立法规划对立法进程有重要影响,对相关立法活动具有约束力,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更改、废弃,且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都普遍按惯例公布立法规划,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因而,立法规划具有“”法律的性质,应当在立法法中对其进行明确规定,设置相关条款。二是现阶段立法规划实践中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延续性不足,建议立法法对立法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延续性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由于立法规划的民主性主要强调立法项目提出主体的多元性和反映民众要求,建议采用“广泛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的表述。三是将来应尽量使立项的法律条目提出主体多元化,增强立法规划的民主性因素。建议借鉴立法法“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规定,并适当降低要求,增加规定“十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另外,建议规定各种社会团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以体现最高立法机关立法规划的广泛民主性。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