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康养产业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12月1日起施行

02.10.2021  07:22

  《山西省养产业促进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康养产业与相关产业相融合,把山西在自然、人文和旅游方面的资源优势充分转化为康养产业的发展优势。

  山西四季分明,雨热同步、区位适中、交通便利,中药材分布广泛,文化资源厚重、旅游资源丰富,发展康养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目前,我省康养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条例共23条,针对我省康养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拓宽产业融合途径,用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情况,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特色化、专业化原则,编制全省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康养产业标准。

  条例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构建医疗、康复、保健、养生等一体化康养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保健院、托老院等康养医疗项目。条例鼓励康养产业经营者将小杂粮、红枣、核桃、沙棘等特色农产品以及连翘、黄芩、黄芪、党参、远志、款冬花、柴胡等道地优势中药材与康养项目相融合,开发具有山西特色的康养产业项目。条例鼓励公共文化资源向康养产业延伸,推动红色资源、古建筑、古村落、传统工艺、戏曲等与康养产业相融合,利用节假日、庙会、庆典、展会等,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品牌。条例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康养社区、康养乡村、康养小镇,推动农业创意、田园观光、民俗体验与康养相融合。条例鼓励开发全民健身运动康养项目,推广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运动康养服务,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的特色运动康养活动。条例鼓励利用自然风光、清凉气候、森林资源、地热资源等,依法拓展核心景区周边康养功能,加快康养设施改造升级,建设康养基地。

  条例还强化了康养产业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明确康养产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误导、诱导消费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最低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