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明确垃圾分类处置责任主体

29.04.2015  16:00

    法制日报讯 记者李想 伴随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垃圾总量不断攀升,垃圾围城的困境成为悬在很多城市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兵器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钣冲焊接事业部焊接工段电焊工、高级技师屈胜建议,建立一套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的完整法律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及不履行责任的处罚办法。

    “垃圾处置是当前各地让人头痛的一道难题。”屈胜说,过去城市垃圾采用填埋方式,老填埋场现在已近饱和状态,而规划建设新填埋场或焚烧场非常艰难,毕竟谁也不愿将这个项目放在自家附近。在农村,很多地方用露天焚烧的方式处置垃圾。若以乡镇为单位建集中填埋场,除按规定标准建场外,还要进行废液、废气处置、垃圾运输等工作,大多数乡镇经济能力难以承受。

    “过去我们依托数量可观的拾荒者,实现了生活垃圾部分回收利用。但随着劳动力成本上涨,一些生活垃圾中分类出来的东西已无人收集。”屈胜说,比如废旧衣服等纺织品垃圾再利用率低,不是被埋掉就是被烧掉,不仅造成了巨大资源浪费,而且影响了生态环境。其实,废旧衣服在工业领域可以用作保温层、防水层、活性炭等原料,也可以再加工成美观的帘布。

    屈胜指出,近十年来我国很多地方推行过垃圾分类,但至今尚未有很成功的案例。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还没有一套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的法律制度。

    “应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的责任主体。”屈胜说,新修订的环保法只规定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没有明确未进行分类处置应承担何种责任。她认为,公民应当承担分类放置、支付普通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费的责任,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在产品或说明书上详细标明产品材料成分及含量的责任。对于一些含有严重污染物材料的产品,生产者要承担回收处置的责任。同时应建立严格违规处罚原则,靠宣传教育和处罚举措让各责任主体形成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自觉性。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