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国家层面立法来规范城管制度
09.03.2015 14:15
本文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当前,我国的城市综合管理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实际工作中,主要依据是散见于各部门的法律规范和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各地方政府根据立法权限,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条例。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暴露出“九龙治水”、互踢皮球、缺位错位、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执法依据交叉等诸多问题,频频发生的暴力执法、暴力抗法事件,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形象,损害了群众利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张桂华说,现行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的差异性很大,缺乏系统化,条款的制订和修订比较随意和盲目。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目前城市管理中还存在很多法律空白,诸如对高空抛物、燃放鞭炮等行为均无明确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对推进城管执法提出了新要求。张桂华认为,立法滞后,政出多门,是当前城市管理的根本症结所在。要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和城镇化进程,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立法。他建议,一是要提高立法层次。通过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明确执法机构的性质、职能、职责法定划分、依法确权和执法手段、标准,建立执法行为的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执法法律缺位的窘境。二是要完善执法体制。明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涵盖的内容,并建立和完善信息与资源共享、联合执法、行政协调、联勤联防等制度,用国家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形式,为依法管理城市提供法制保障,着力构建综合、规范执法体制。三是要加强执法机构及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明确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大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王琦) 责任编辑: 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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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2015 14:15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本次常委会会议是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朝鲜劳动党总书记、国务委员长金正恩会见李鸿忠
新华社平壤7月28日电(记者王宾)7月26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