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

03.04.2015  12:39
  2015-04-03 07:51: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衣海君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广州等6个珠三角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于二类地区,二类地区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累计超1万元就可能入刑。

  记者了解到,《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分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对恶意欠薪者量刑。广州、深圳、东莞等6个城市划为一类地区,其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汕头、韶关等15个城市划为二类地区,其标准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告诉记者:“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记者获悉,该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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