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幼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12.04.2016  12:15
晋教师〔2016〕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已经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热爱教育事业,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学历要求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申请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高中和中职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执行。高中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四、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如实填写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要求
  1.2014年及以后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需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2.2014年以前入学的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往届毕业生,根据《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同时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他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七、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条件、程序和办法
  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条件、程序和办法等按照《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和《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和《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发证书。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发布相关信息,认真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要加强宣传、组织和培训,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审查申请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弄虚作假。
  3.各市应尽早开展对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可结合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数,提前开展证书申领和发放工作。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教育局务必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2016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附件2)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4.各市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申领本市教师资格证书时一同上报需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数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认定机构和申请人要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
  5.为保证数据的规范管理,凡认定或定期注册机构出现过变更或将要变更的,各认定机构需将更名、撤销、合并等情况汇总填写《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定和定期注册机构变更申报表》上报我中心。
  6.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安排本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将本市认定的时间安排提前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认定工作须于2016年5月30日前结束。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2.2016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
     3.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7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1-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pdf    2、 附件2-2016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doc    3、 附件3-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