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商局公布2016年度全省商标侵权十大案例
2017年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保护知识产权,今天,山西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2016年度全省商标侵权十大案例,以此警示商标使用者不得假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识假辨假维权意识。
1、太原市小店区三炮土特产商行二部销售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13日,根据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太原市武宿机场一号航站楼二楼小店区三炮土特产商行二部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各类涉嫌侵权假冒汾酒共计132盒,货值约28446元。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全部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由于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不仅关乎人民食品安全,而且销售场所在太原机场,人流量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故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32盒;2、罚款20万元。
2、吕梁市汾阳某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SINOPEC”专用权案
汾阳某加油站于2016年3月2日起开始在其加油站顶棚使用“shihua服务区”图形,亚克力广告牌使用“shihua服务区图形”、“人形图形”加油站工作人员身穿标注“SNIOCEP”字母蓝色工作服。该加油站所使用的上述图形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注册的“SINOPEC中国石化图形”商标除文字和字母不同外,在整体外观、实际使用颜色及设计风格极为近似,结合其加油站整体实际使用情况,构成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加油站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加油站。截止汾阳市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3月28日查获,该加油站装修未完,没有开始营业,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汾阳市工商质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其拆除侵权标示;2、罚款1.2万元。
3、朔州市怀仁县赵XX销售侵犯“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6年7月14日,朔州市怀仁县工商和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paul frank”商标注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称怀仁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内经营的服装摊点销售侵犯“paul frank”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自然人赵XX经销的“paul frank”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有待售的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标识的服装共94件。经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理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玉华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标识的服装涉嫌商标侵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1日,从太原服装市场一流动商贩以每件45元的价格共购进115件标有“paul frank”及“大嘴猴”图形标识的上衣、裤子等服装,其中“大嘴猴”上衣(含秋衣)37件,标注价格429元,秋裤13件,标注价格100元,短袖上衣65件,标注价格369元。该局执法人员对涉嫌物品依法进行了查扣,违法经营额共计34865元。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查扣94件侵权服装;2、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大同市开发区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销售侵犯“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3月17日,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向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举报,在大同市开发区东信市场中销售有“正泰”字样的线缆,涉嫌侵权。当日,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大同市开发区电商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的商品进行扣留(封存)。经查,2016年03月09日,大同市开发区电商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的负责人张XX从一名贾姓推销员手中购进了一批带有 “正泰”字样的线缆,货值29363元,货物未卖出,无违法所得。大同市开发区电商正泰五金机电经销部销售侵权“正泰”线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大同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财务清单03号)商品。2、罚款人民币3万元。
5、晋中市平遥减速器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宣传中国驰名商标案
2016年3月31日,平遥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批转到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案件转办函》,就山西省平遥县减速器有限公司在其位于互联网的网页中宣传中国驰名商标进行检查,经查,http;//www.pyxk.com网站是山西省平遥减速器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逆创科技做的网站,其在网站上宣传“信凯”中国驰名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平遥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6、大同市城区晟盛烟酒城销售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6月15日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接到城区公安局案件移送,称大同市城区晟盛烟酒城经营负责人孙某在城区幸福里小区一商铺内销售侵权汾酒,经山西汾酒集团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其销售的商品为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经查,当事人孙某在城区幸福里小区1-1号商铺销售烟酒,被公安机关查获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计12个品种、157瓶,货值35018元(附:孙向东销售假汾酒统计表)。当事人没有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台帐。在被公安机关查处前,销售过5瓶48度30年汾酒,违法经营额3000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大同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商品;2、罚款5万元。
7、长治市壶关县王XX侵犯“汾”酒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王XX于2016年1月15日(星期五)晚10时,驾驶晋AEH787五菱之光面包车在壶关县辛村路边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购买“汾酒20年”10箱和“青花20年”10箱拉往现居住地山西省侯马市新田乡南西庄村五区三巷外15号,2016年1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在途径长治市壶关县秦庄高速路口时,被高速交警查扣,至查获之时,尚未销售,非法经营额共计40560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厂家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壶关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王XX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汾”酒专用权的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汾”酒专用权的系列商品共计120盒;3、罚款5.016万元。
8、晋城市王XX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杏花村”专用权白酒案
2016年8月15日,晋城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晋城市城区七岭店村的王XX承包经营的场地进行检查,在其库房内发现大量白酒,这批白酒外包装及瓶身上标注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使用“杏花村(文字+图形)”注册商标,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其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该批白酒总价值约32万余元,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目前,晋城市工商局已将该案移送晋城市公安机关。
9、晋中市和顺县高XX销售侵犯“汾酒”、“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11日,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与烟草部门联合检查中发现,和顺县大帝豪烟酒茶门市部(高成庆)所经销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青花20年、封坛15年老白汾等12个品种共143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53度贵州茅台酒5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五粮春、五粮液、五粮液1618等3个品种共10瓶;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52度海之蓝、52度天之蓝等2个品种共10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上述产品包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涉嫌犯罪,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4月19日将该案移送和顺县公安局。
10、长治市城区经国五交化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津成”专用权案
2016年5月12日,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对城区经国五交化批发部所销售的“津成”电线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津成”产品,是从河北省石家庄南三桥市场购进的,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经鉴定,该“津成”产品不是“太原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假冒产品。依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