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5-13 15:31:00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政法科 点击:6 |
忻国土资发〔2015〕110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管理工作,现将矿产资源审批与储量科2015年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1、矿山储量动态实行属地监管原则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有证矿山的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并按照要求开展储量核查。 2、开展矿山储量动态实测的要求 ① 矿山储量动态实测工作,要做到全覆盖(覆盖所有矿种、所有矿山)。对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年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通过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工作紧密结合,各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必须与审查通过的储量年报相一致。 ② 部、省发证矿山每年至少实测两次,市、县发证矿山每年至少实测一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辖区内的矿山企业与地质测量机构签订合同书或委托书。并督促各地质测量机构在6月30日前进行第一次实测,7月31日前将第一次实测后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报县局、市局各一份。11月30日前进行第二次实测,12月20日前将储量年报上报市局。另根据矿山生产的具体情况,可增加实测次数,以保证动态实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③ 各县(市)局、忻府分局要调派专人对实测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协助地测单位开展工作,国土所(站)管理人员要不定期对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县局要对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山储量年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为保证实测结果的真实性,县局、矿山企业和地测机构要在矿山储量动态实测责任表上签字。 未生产或基建的矿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后可以不进行动态实测。 ④ 各地测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采掘工程及矿体采用全仪器法实测,重点要对新采掘部分进行跟踪实测,并把测量点用不同颜色或符号区分年度,绘制在采掘工程现状图上。 各地测机构在动态实测过程中,必须按要求补采一定数量的样品,以掌握基本控制矿体质量及其变化规律。 ⑤ 市局将不定期对储量动态实测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于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实测或不配合实测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在矿山卫片执法中发现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改变开采方式等违法开采行为而在动态实测中未发现的,要视情节对地测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在我市进行矿山储量动态实测的资格。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依法征收,做到应缴尽缴。没有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在矿山企业年检时必须进行补缴,否则不予通过年度检查。各县(市)局国土部门要依法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票据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按时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网络直报系统的填报工作。特别是对砖瓦粘土、石料矿山要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不能出现少缴或漏缴的现象。对煤矿企业2014年12月1日前所欠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按“晋国土资发〔2015〕84号”文件精神,进行摸底、清算和追缴。对市政府收费部门征收的铁、铝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各县国土资源局要同征收部门协商沟通,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三)采矿权公开出让工作 1、县局在出让县级采矿权时,拟出让矿点需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它设置条件。 2、所有出让的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出让程序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示公告要符合时间要求。 二、日常工作 认真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合规性审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矿山储量管理工作。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12日
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印发 共印3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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