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2016年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通知
晋企发〔2016〕103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2016年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监测
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工作,更好的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做好企业生产经营分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5〕217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6〕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晋政办发〔2015〕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78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企〔2015〕148号)文件精神,现就2016年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专项资金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及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工作的开展。重点支持:
(一)改善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条件。重点支持有关统计监测软件的开发、维护和更新;各类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信息服务。
(二)开展中小微企业重点监测和调查。支持开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工作;支持开展抽样调查、问卷调查、重点调查和动态调查等工作。
(三)提升统计监测队伍素质。支持开展对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人员培训。
二、资金使用方式
山西省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委托等多种形式选择若干家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承接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工作,并签订相关合同。
三、承接主体条件
(一)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
(三)承接主体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四)承接主体须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
(五)承接主体须具备统计监测、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单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有过上述工作经历的优先。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各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财纪纪律和财务要求合理使用好资金。
(二)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接主体资金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
(三)各市中小企业局要在11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正式行文报送省中小企业局。
联 系 人:胡素芳 李经纬
联系电话:0351-5607199 5607129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