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商务局关于做好2015年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通知

03.04.2015  14:02

各县(市、区)商务(经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逐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秩序、防范资金风险,切实推动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氛围。要对发卡企业做好宣传,使发卡企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尽早备案,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发卡企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得到纠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发卡企业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三个行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为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对象。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发卡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发卡企业目录,并报上级商务部门备案。同时,督促各发卡企业要积极配合好商务部门的摸底调查工作,主动提供企业信息,方便商务部门掌握本辖区内预付卡发行情况。

  (三)督促企业做好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省级商务部门负责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市级商务部门负责规模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县级商务部门负责其他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格督促发卡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备案资料,按规定时限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督促商业企业严格规范发卡行为。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企业落实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单用途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五)开展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商务部门的重要职责,备案工作开展后,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进行常态性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开展对辖区内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和重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买制、限额发行制等方面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的企业,要主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完善制度,坚决遏制违规滥发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为。对检查后仍违规发卡的企业,要通报同级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市商务局将适时会同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抓,务必在2015年有所进展。具体目标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各新增备案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尖草坪区、晋源区各新增备案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清徐县、阳曲县、古交市、娄烦县各新增备案企业数量不少于1家,全市备案企业力争突破60家。市商务局将根据《太原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对各县(市、区)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组,明确部门、人员职责分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范管理。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发卡企业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范工作。

(二)全面摸底排查,加强信息管理

  要对本辖区相关企业继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发卡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卡数量、种类状况和发卡管理情况摸排。召集发卡重点企业进行座谈,宣讲政策精神,介绍相关情况,吃透《管理办法》内容。组织有关企业人员学习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督导各发卡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及时登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准确、真实、完整填报有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开展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情况 

要加大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行为的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发卡企业落实《管理办法》规定。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检查对象、内容,严格查处发卡企业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业务报告、定期检查等常态化管理制度。掌握重点发卡企业在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及发卡企业的动态发展情况,规范发卡行为。要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每月、每季度)向市商务局整规办上报本地区企业备案、执法检查、处罚等情况。

           

                                太原市商务局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