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4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通知
晋人社办函〔2015〕2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劳务派遣公司: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令第19号)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为做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有关数据起始和截止日期
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事项
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2条,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不按规定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法律责任
1、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延续时,许可机关不予延续。
2、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23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加强对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送的指导
各级人社部门许可机关,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报送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和报表,对所报送材料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核验报告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各劳务派遣公司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2014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2014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2014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共三种材料报送许可机关,同时提供《2014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和《2014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
以后省人社厅不再就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问题专门发文,请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此文件精神按时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联系人:劳动关系处 贾新明
联系电话:0351-3040559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