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03.04.2015  18:37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推动作用,加快我市农机化发展步伐,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精神,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为目标,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为重点,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任务,大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机具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突出普惠性和稳定性、强化公开性和安全性。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充分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一、指导思想二、总体思路
      实行“自主选择购机、补贴标准定额、县级审核结算、资金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并严格按照“优化补贴工作流程、简化补贴工作程序、突出装备结构调控、深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创新监管检查模式、完善廉政防控体系。”的总体思路进行补贴方案的设计。三、补贴资金安排及使用原则
      (一)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2015年,省局第一批下达我市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为1025万元,已下达到各县,将和2014年结余的资金合并使用。
      (二)使用原则2015年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分类别使用。实行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机具分类数量控制。市农机局负责审核县(市、区)农机局补贴资金分类使用计划,根据全市农机化发展重点,对各县(市、区)分类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整,并将在系统中确认,供各县使用。各县(市、区)分类资金计划调整,须经市农机局审核同意,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中央农机补贴资金按照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执行,10月底,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对各县尚未使用的补贴资金进行预算调整。四、补贴范围和对象
      2015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市。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缺口较大的县(市、区),可将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确定为当地优先补贴的对象,但需在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中明确。
      补贴对象的确定,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机并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五、补贴机具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实施方案,2015年我市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25个小类57个品目。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可在80马力(含)以上轮式拖拉机、深松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等粮食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四个机具品目中选取全部或部分品目试行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同类同档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省农机局《山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示数执行。
      2.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全市都市现代农机化重点项目、重点村、重点扶持发展新机具的累加补贴,累加后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总价的85%。
      3.县级补贴资金,补贴办法由县(市、区)自行确定。
      4.补贴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六、补贴数量
      (一)每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指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数量不超过1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田间作业机具,数量不超过3台(件)。
      (二)每个农业生产合作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同上)数量不超过5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不超过15台(件)。七、报废更新
      在全市范围内倡导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办法执行《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补贴申请同步受理,补贴资金同步兑付,补贴对象同步受益。八、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
      1.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有购机意向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村(居)委会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在同一县域内不准购机。
      2.经销企业办理供货。经销企业必须为购机者提供合格的、列入全省补贴范围的产品,并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完成后,经销企业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购机者信息、申购机具信息、所购机具信息等,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两份交购机者。
      进行报废更新的购机户到经销企业处购机时,须出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回收证明》,经销企业要将《回收证明》的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
      3.牌证管理机具规定。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办理牌证照手续。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农机产品而导致购机者不能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责任由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企业负责。
      (二)申请补贴1.核实机具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和新购置的机具到县(市、区)农机局设立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并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过期不办理核实和申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其所占用的补贴资金同步收回,供后续购机申请者使用。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2.设立核实点。县(市、区)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新购置补贴机具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必须将核实点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对于补贴资金额较小的机具,也可由县农机局委托乡镇农机管理员或村委负责人进行现场核实。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为购机者提供银行信贷支持、机具核实、补贴申请受理、牌证管理等一站式服务。
      现场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属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同时查看所购机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信息(金属铭牌并铆接在机具的显著部位)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并由核实人员和购机人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户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人员到机具存放地进行核实。
      3.申请补贴。机具核实无误后,购机者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委会证明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受理)凭证(购置了牌证管理机具需带此项);《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报废更新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
      县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的上述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县农机局备查,一份报县财政局作为核发农机购置补贴的凭证,同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三)补贴公示
      县农机局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的同时,即将该信息通过山西省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市农机信息网、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县阳光农廉网要及时与山西农机信息网进行链接,同步公示本地的补贴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查阅的方式,公示期最少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将补贴信息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出具农机补贴结算申请文件报县财政局。县农机局每月必须向财政报送一次结算申请。
      (四)发放补贴
      县财政局收到补贴结算申请文件10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户银行卡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中。九、退货规定
      购机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后,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退货办法为:
      (一)已申请补贴但尚未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到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由财政、农机部门均在原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二)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部退回县(市、区)财政,由财政、农机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三)对于已退货的,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已退货的“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进行作废,并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相应标注或删除。十、补贴档案管理
      按照档案资料内容要全面,档案资料存放要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要科学,档案检索查阅要方便的总体要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档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文字性资料,内容包括: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办法、制度、规范、实施方案、计划指标等文件资料。农机补贴资金分类及调整的会议纪要以及形成的决定。调研、规范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查处情况、接受群众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等资料。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会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培训、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县农机局农机补贴结算申请文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的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的文件及电子文档。
      2.补贴机具资料,采取一机一档办法,内容包括:购机者村委会(乡镇农机站)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联)》原件。购机者发票复印件。监理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原件。购机者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十一、补贴方案申报
      各县(市、区)农机局和同级财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和今年全市农机补贴工作要求,制定本县(市、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十二、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市农机局、财政局联合组成太原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组。市农机补贴领导组负责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工作,市农机局与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市、区)政府领导牵头,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采取集体研究、分工负责、公开办理、责任追究的办法。
      各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量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机补政策宣传、进行购机情况公示、建立机补信息档案、开展机具审核抽查、监督机补政策的落实、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组要认真落实全市农机购置补贴统一规划,围绕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搞好补贴资金分类使用,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推动主要作物全程机械化发展。要发挥好县级农机补贴资金的作用,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县(市、区)在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要认真落实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
      在购机信息录入、补贴机具核实、补贴申请受理、补贴信息公示、申请资金结算、补贴资金兑付、补贴档案管理、补贴过程监管、补贴工作检查、工作绩效考评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农机补贴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在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按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减轻购机者资金周转压力。要规范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实现购机、核实、受理、公示、结算、档案管理等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廉网建立或链接信息公开专栏,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广泛知晓,保证补贴过程的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公平公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职责,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市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财两部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补贴政策监管惩处的规定,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县(市、区)农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要严查倒卖补贴指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对产销企业恶意抢占资金、出售不符审核要求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降低机具配置、以次充好、供货信息不真实等行为,要按照部、省、市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要向市农机局报告,经市县联合调查后,做出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的处罚建议报省局。同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凡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同时,还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或人员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2015年我市将继续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内容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通过对各县(市、区)补贴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为准确客观评价各地工作成效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与补贴资金安排挂钩。详细的考评方案另行印发。
      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5年6月1日和11月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机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