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
农业机械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和质量,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扎实抓好2016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验内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是我省农机管理和安全监理突出的薄弱环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农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法规”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2016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列入强化农机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坚持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坚持服务群众、提高水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实加大力度,尽心履职,注重实效,迎难而上,破解难题,提高检验率。
(一)检验的法律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4、《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
5、《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及《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4〕5号)、《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农机发〔2007〕8号)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
7、《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1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
11、《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
12、《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7-2014)
13、《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8-2014)
14、《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9-2014)
(二)检验范围
1、凡2016年1月1日之前在农机监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要参加年度的安全技术检验;2016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只进行初检(符合免检的除外),在核发牌证的同时,签发2016年度检验合格证。检验时间安排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为了方便群众,可采取定点集中检验和随时检验结合的办法。要及时将已检车辆的信息录入山西省农机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统计汇总的日期截止2016 年11月底。
2、继续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微耕机、卷帘机、脱粒机、铡草机等农机具扩大试点开展免费实地检验。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将微耕机、卷帘机、铡草机等农机具列入免费实地检验范围。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此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把安全免费实地检验所需经费争取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免费实地检验工作正常开展。我省免费安全实地检验暂定每两年一次。检验标准按照《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7-2014)、《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8-2014)和《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9-2014)执行。
(三)检验流程、项目、方法等
1、检验工作的流程、项目和方法要严格按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执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格归档的说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采取人工检验的,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归档即可;采用检测线检验的,要将检测仪器打印的“检验报告单”与其它项目需人工进行检验而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同时归档。(检验表见附件)
3、有关“交强险”事宜,仍按《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执行。鼓励各地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因地制宜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积极探索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机保险办法,依法开展农机互助保险、相互保险等。
4、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42号)要求,取消农机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喷放大号和喷车门字收费。各级农机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收费。
5、为全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性能,确保夜间行驶和路边停放的安全以及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农业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组织开展拖拉机粘贴农机反光贴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农机监(执)发〔2010〕6号),在今年安全技术检验时,继续推广反光标识、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安全生产技术,推进国家安全标准的落实。
(四)收费标准和减免事项
1、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机安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字[2006]99号)执行。
2、减免事项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的通知》(农办机〔2011〕63号)精神,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免收小、微型企业农机监理费实行分级承担的办法,即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免除牌证工本费、驾驶员许可考试费和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检验要求
1、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地做好每一台机车的检验,检验完毕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入网。
2、进行年度检验工作时,必须做到见车、见人、见证。
3、各县(区、市)农机部门要创造条件使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检验,同时严禁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在复检时再次收费。
4、年度检验期间,要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常识宣传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做好农机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工作。要结合实际,将农机培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和操作水平。
5、免费实地检验是一项新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尤其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一定要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落到实处。
6、在年度检验期间,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行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准搭车收费。要文明监理,文明执法,持证检验,努力打造我省一流的农机监管队伍,树立良好的农机监理形象。
7、对未参加年度检验的机车可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通知车主,或发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告知书”,督促参检。县农机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印制告知书。
8、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精神,落实好省局关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费非税收入缴纳时分成自动清分的规定,检验收费要及时足额上缴到山西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分成专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年检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是实施国家法律赋予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项工作,争取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争取以政府出台今年的年检工作方案,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要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年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措施,落实好农机监管主体责任。
(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级农机部门在年检工作中,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大张旗鼓地将农机安全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2号、43号等进行广泛地宣传,使每个有机户、机手知情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程序及收费等。要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作用,集中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法律意识,使年检成为自觉的行动。
(三)认真履职,熟悉掌握年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年检质量工作顺利完成。在年检工作开始前,各市县要集中开展对农机检验人员政策和标准方面的培训,重点学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1918—2009)、《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卷帘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7-2014)、《微耕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8-2014)和《铡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DB14/T959-2014)等规定、规范和标准,认真按照法规和标准开展年检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实行“双人”签字。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全国统一制作的《检验合格证》,并在《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副证上签章。
农业机械年度检验工作政策性强,工作任务大,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措施和办法,确保2016年度检验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表
山西省农机局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