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6年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晋环函[2016]46号
各市环保局,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国控火电企业:
日前,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已经发布,省、市两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已基本就绪,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实时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根据国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最新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考核基数
2016年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基数为:
1、2016年国控企业;
2、2014年属于国控企业、但未列入2016年国控范围的企业;
3、2015年属于国控企业、但未列入2016年国控范围的企业。
(2016年各市列入自行监测考核基数的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关于自行监测方案编制
(一)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工作的组织和时间要求
1、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国控火电企业(以下简称国控火电企业)(见附件2)于2016年1月30日前将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经省环保厅组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件后执行。方案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2、各市环保局组织辖区内列入考核基数的企业(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国控火电企业除外)编写2016年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在2016年2月15日前对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统一出具认定文件,作为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的依据,并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备案。方案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更改。
(二)自行监测方案编制的技术要求
1、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工作按照省环保厅确定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指南》(2016年版)(见附件3)进行。
2、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时按照国控污染源的类型进行:废水国控企业、污水处理厂国控企业只编写废水和噪声项目的自行监测(不编写废气项目);废气国控企业只编写废气和噪声项目的自行监测(不编写废水项目);重金属、危险废物企业根据《关于危险废物和重金属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环函[2015]158号)编写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的内容编写。
3、自行监测方式可以采取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但一种污染物只能选择一种自行监测手段,一年内不得临时进行调换。
4、采取手工监测的企业要说清楚哪些项目为自承担监测,哪些项目为委托监测。自测机构人员应取得省环保厅颁发的上岗合格证,自测机构应通过省环保厅的监测业务能力认定。不具备手工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经省环保厅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通过省环保厅认定的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委托监测应向省或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5、企业自行监测项目根据执行的排放标准结合环评报告中环境监测的要求以及监督性监测指标,开展全指标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查方案时要确保监测项目齐全。
6、自行监测频次按照省环保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严格制定,不得低于最低频次要求;
7、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经环保部门审查认定后,必须及时上传至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中信息应与《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调度管理系统》中内容完全一致。
三、关于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
1、 加快各市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建设,并与省级平台进行联网。未完成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建设的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2016年第1季度末所有市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要完成建设并与省级平台联网,实现省、市两级平台同时向社会实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2、 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应按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填报。其中采用自动监测的项目由各市统一从省或市级数据库中调取,不再经企业审核。采用手工监测的由企业按时填报。
3、 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发布的数据应符合公开时效的要求。自动监测数据应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企业填报的手工监测数据应在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时段内完成数据的公开。
四、关于自行监测数据上报
1、 企业不得随意更改删除自行监测数据。企业如发生生产状况异常(停电、停产等)或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如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调试)等情况时对发布的自动监测数据有异议的,须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或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商提供自行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证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按异常数据予以剔除。
2、 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测项次、监测方法、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公开方式等)等信息一经录入《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一年内不得更改。请各企业认真填报,避免填报错误信息。
3、 重点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发布的监测完成情况应与《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调度管理系统》中的完成情况一致,如发现有故意修改伪造数据或调度信息的情况,将追究有关企业或管理部门的责任。
联系人:环境监测处 王吉明
联系电话:0351-6371054
附件:
附件2 2016年总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国控火电企业一览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