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4年底常住人口3647.96万人 增长率0.50%
2014年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工作要求,2014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工作已经圆满完成。这次人口抽样调查,按照分层、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在全省11个市、119个县(市、区)抽取了1215个乡(镇、街道),2515个村(居)委会,2524个调查小区,调查登记64.61万人。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零时。经对抽样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估,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全省人口出生率为 10.92‰,比上年上升了0.11‰,人口死亡率为5.93‰,比上年上升了0.36‰,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99‰,比上年下降了0.25‰。据此推算,我省2014年底常住人口为3647.96万人,比上年增加了18.16万人,增长率为0.50%。
二、人口分布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各市2014年底常住人口分布如下:太原市 4298900人大同市 3391947人阳泉市 1392674人长治市 3404434人晋城市 2308946人朔州市 1753943人晋中市 3320308人运城市 5252258人忻州市 3128460人临汾市 4414596人吕梁市 3813133人
三、人口年龄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71.5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67%;15-64岁人口为2759.95万人,占常住人口的75.65%,其中:15-59岁人口为2573.1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70.53%;60岁及 以 上 人 口 为503.35万 人 , 占 常 住 人 口的13.80%,其中: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为316.51万人,占常住人口的8.68%。
四、人口性别构成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872.9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1.34%;女性为1774.99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8.66%,性别比为105.52。
五、家庭户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共有家庭户1166.40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580.8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98.16%,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为3.07人。
六、城乡人口
根据抽样调查推算,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962.3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53.7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685.6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46.21%。
主要指标解释
人口数 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范围内有生命的个人总和。
年度统计的年末人口数指每年12月31日24时的人口数。本公报中的人口数是指本年度12月31日的常住人口。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的常住人口包括:1、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2、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3、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4、在抽中调查小区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 城镇人口是指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常住人口;乡村人口是除上述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其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
出生率(又称粗出生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出生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出生率指年出生率,其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年出生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式中:出生人数指活产婴儿,即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怀孕月数),有过呼吸或其他生命现象。年平均人数指年初、年底人口数的平均数,也可用年中人口数代替。
死亡率(又称粗死亡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一定地区的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本资料中的死亡率指年死亡率,其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
家庭户人口 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性别比 指男性人口数与女性人口数之比,通常用100个女性人口相应有多少男性人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