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酒类流通溯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晋城市商务粮食局《关于印发<晋城市酒类流通溯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商粮秩[2015]44号)及有关会议精神要求,为确保我市酒类流通溯源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视
酒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溯源管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是商务粮食主管部门履行酒类流通监管的职责。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 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自查,配合开展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领导
根据晋城市商务粮食局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财金贸易科、综合执法大队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金贸易科,统一协调专项整治行动。
三、整治重点
目前在酒类行业深度调整、消费回归理性的市场情形下,受酒类购销差价、经营利润和压力的驱使,酒类市场存在不按正规渠道进货,不使用、不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违规经营问题,极易发生假冒伪劣酒品借机流入市场。掺假售假者为逃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甚至采用抠箱毁码等故意隐瞒酒类溯源信息的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品,扰乱酒类经营秩序,酒类健康消费存在隐患。整治工作要重点围绕“三查”(查手续、查流向、查渠道)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溯源信息号码抠毁的酒品进行重点整治检查,确保酒品流通的可追溯性,从源头上防止假冒酒品流向市场。
(一)批零市场
1、通过情况摸排对本辖区内酒类批零市场和酒类经销店铺进行集中检查,发现不跟附酒类流通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酒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登记保存,按照单随货走、货单相符的要求核查处理。
2、检查中对无随附单或货单不符的酒类商品,特别是隐瞒溯源记录信息的,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责令经销者提供能够证明酒类溯源全过程的合法有效票据。
3、经销者不能提供或提供的随附单等相关票据不能够证明酒品流向全过程的,依据酒类流通管理的规定,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整改以及罚款处理。
4、检查中对登记保存的不跟附随附单、货单不符,不能提供有效检验合格证明手续的酒品,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经销者按酒品的规格、品种分别取样,送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验,酒品检验合格,能够提供有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后,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否则,对发现的假冒伪劣酒品按规定给予查核处理。
5、在检查中发现转借、代开、伪造买卖随附单的,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物流配送
加强部门合作,积极协同公安交警、路政运管等相关部门,对物流配送场所和承运车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配送及运输酒类产品是否跟附随附单以及随附单跟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货单不符、货不随单的,依据部门职责和有关规定,督促责令承运者终止配送及运输,对无单或单货不符的酒品按规定给予处理。
三、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年6月开始,2015年12月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省商务厅、晋城市商务粮食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1日—11月30日)
要针对本辖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期间,执法队要对本市辖区内进行督促检查,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财金贸易科,财金贸易科对严重违法经营者进行及时清理,注销经营资格。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5年12月1日—12月31日)
2015年12月1日—12月15日,对本辖区酒类流通溯源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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