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政府出台《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20.01.2016 10:18
本文来源: 消防网
1月14日,山西省运城市政府审议通过《运城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运政办发【2016】9号),将于公布一月后正式实施。《办法》对于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建立健全消火栓管理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办法》根据消火栓与其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权属关系,将消火栓分为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和居民消火栓三类。《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负责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并做好市政消火栓编号、建档等工作。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办法》明确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保障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维护保养单位向社会公布市政消火栓维护电话,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保修电话或者有关单位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进行反馈。 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办法》规定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维护经费和消防用水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办法》规定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合力布局消防供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其中应当包括消火栓的设置,并就相关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办法》明确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后七日内,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就够备案。有关单位在对新建道路验收时,应通知消防机构参与。明确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监督管理更加到位。《办法》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规划、住建、财政、水务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对监督抽查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辖区区县政府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井门,不得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维修费用,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办法》还特别就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汇总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又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 消防网
20.01.2016 10:18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10月至11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