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构想与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正在修订的立法法草案界定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范围仅限于城市建设、卫生监管和环境保护等,且具体实施立法的时间和步骤根据设区的市人口、地域面积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授权。结合近年来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参与地方立法调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社会治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等工作。就我市即将开展的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初步构想与建议,仅供商榷。
一、近年来我市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近年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指导下,虽然法工委没有地方立法工作任务,但是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调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一直没有停顿,且做了大量具体工作,为今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09年以来,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赴县(区)调研、上门征询、专家论证、代表委员建议等形式,先后开展地方立法调研54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85项,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上报收集、汇总到的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意见建议185条,提出立法后评估建议2条。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始终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纸质备案审查与网上备案审查“双轨”运行管理机制,在全市人大全面推行“备案信息网上录入、备案流程网上管理、备案活动网上督查、备案文件网上公开、备案档案网上生成、备案质量网上考核”的监管模式,基本做到了“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2009年至今年11月底,市人大法工委向省人大法工委报备规范性文件27件,接收、登记和备案审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353件。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710件,提出自行纠正案5件。今年1月至11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备6件,备案审查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54件,收到被动审查案1件,提出自行纠正建议案1件。
二、对我市人大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构想意见
(1)设立地方立法工作组织机构。两种组织架构。一种架构是将现在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司法工作委员会,增设立法规室,增加编制4名,公开选拔至少2名法律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科长、副科长。增设副主任1至2人,专门分管立法,主导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主持由相关工委一审后的和本委一、二审后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包括网上征求意见,组织二审草案稿的调研、修改、草案发布、提请常委会三审、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等立法具体事宜。另一种构架是成立专门的立法工作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内设办公室、法规室、备案审查室。将市人大常委会现在的法工委承担的备案审查工作及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交由新成立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业务相对应。将内务监督工作和司法监督工作合并,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专门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内务与司法工作和法律监督任务,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内司办业务相对应。
(2)明确界定立法范围。按照即将修订颁布的立法法确定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范围,即城市建设、卫生监管、环境保护等,考虑到我市地域面积达2.7万平方公里,人口多达264万人,以及石油、煤碳、沙石富集,有是国家确定的建设大型能源化工基地,实现“两个千亿元产业链”及苹果、草畜产业集聚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地区,风电、煤转电重大新型产业项目投资主战场等实际,适当扩大自主立法范围,重点自主创设、制定对资源开发建设管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水土污染防治、农村山林、沙矿、公路、公共服务及村级基础设施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引导、规范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依法、有序、健康、顺利推进,为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庆阳提供坚强地法治支撑。
(3)创建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机制。在考察学习省人大、兰州市人大等外省较大的市立法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适时提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实施意见,并报市委批转实施。制定我市立法程序规定、技术规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建立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表决通过、报批等制度办法。同时,建立聘任立法顾问、委托高校及地方立法所涉及到的政府组成部门起草地方法规草稿的制度机制,以保证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启动展开。
三、请求省人大关心支持的几点建议
(1)建议在立法法修订实施之后,省人大依法及时决定批准授权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向省委提出贯彻全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施意见中,明确和统一全省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经费等,以便我市在研究确定立法组织机构建设中贯彻落实。
(2)建议省人大通过选派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到省人大法工委挂职、组织专项集中培训、组团考察学习等途径,加大对地方立法应知应会技能的学习培训力度,保证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开始时就能得心应手,并熟练掌握各项立法活动技能。
(3)建议省人大把法规草案网上征求意见软件系统移植到我市的人大信息网上,并举办培训班,配训我市网上管理人员熟练运用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归纳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法规草案修改中充分吸纳,推进我市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4)建议省人大对我市在实施地方立法工作时随时进行指导,我市也将加强向省人大法工委请示汇报,以指导我市按照省人大法工委程序规定,报请我市立法案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及时决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