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切实加强饲料行政许可和行业监管。市农委8月26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市严格饲料行政许可工作,切实保障饲料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一、高度重视饲料生产许可,推进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要严格执行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饲料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饲料监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饲料行政许可要求,要将行业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重点转到提高门槛、减少数量,转变方式、增加效益,加强监管、保证安全上来。要严格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准入审核,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推进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淘汰不达标生产企业,切实保障饲料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和企业申报把关
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相关要求,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原审查合格证或安全卫生合格证继续生产至2014年6月30日;在继续生产期间及时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截至2014年7月1日前,逾期未换证的,一律按照无证生产查处。对换证饲料企业和新建饲料生产企业,县、市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饲料生产许可要求,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分别进行初审,确保全面、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可以对饲料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分别在“饲料行政市、县两级审核表”上签字、盖章。
三、严肃督查,对无证饲料生产企业坚决停产
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省、市、县(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要求,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严肃督查。对至今仍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也不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上报的饲料企业(自配料生产企业除外),一律视为无证生产企业,下达立即停产通知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停产的饲料企业,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必要经济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农委和省农业厅饲料监管部门。在企业停产期间,饲料管理部门应支持企业做好相关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