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联系群众办法

06.03.2016  15:21

  为进一步加强和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近日,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抚顺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3条,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方式、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履职监督、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服务与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位代表至少固定联系2名县(区)代表和3名基层群众,每年至少见面联系1次,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不少于2次。代表不得以联系人民群众为名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及亲属的诉讼、诉求或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全市性工作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可以依法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代表联系所在县(区)及人民群众的情况,应详细记入《抚顺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记实手册》,并作为向所在县(区)述职的必备内容。

  为确保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取得实效,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办法严格考核,认真督办,对不能按照规定要求联系人民群众、不能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代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约其谈话,督促其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张子超、陈建盛)

责任编辑: 李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