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引水干线垣曲分局综合楼建设施工合同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
承包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引水干线垣曲分局综合楼建设施工。
工程地点:山西省垣曲县。
工程内容: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垣曲分局综合楼建设施工(建筑总面积5612.61m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晋发改农经发[2011]2678号。
资金来源:省级投资、银行贷款。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引水干线垣曲分局综合楼施工图纸内的内容。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9月1日
竣工日期:2016年5月27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仟柒佰零肆万叁仟零壹拾叁元贰角柒分元(人民币)¥:17043013.27元。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履约保函;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标文件补遗、答疑及通知;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8月28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新建路45号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东楼2209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351-4666256电话:0351-8339257
传真:0351-4666256传真:0351-8339257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太原长风街支行
帐号:帐号:7261810182600005309
邮政编码:030001邮政编码:030006
补充协议(一)
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小浪底引黄工程引水干线垣曲分局综合楼建设施工标的合同执行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承包人应妥善整理、保管工程资料并及时归档,并制作电子文本,工程完工验收后56天内按有关规定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共三套(包括电子文本)移交发包人。
2、若混凝土技术指标不调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因混凝土配合比变化所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提出的混凝土技术指标调整而引起的混凝土配合比变化所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专用条款第24条“工程预付款”中“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2015年8~10月份,分别每月扣除预付款总额的1/3”修改为“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工程开工后的前三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回,分别每次扣除预付款总额的1/3”。
4、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
5、承包人要接受建管局统一制定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各种检查、评比的奖罚制度。
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人工费、材料费均不进行调差。
7、水、暖、电材料及主要装修材料的使用需经发包人认可。
8、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拾叁份,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叁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发包人:山西省小浪底引黄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新建路45号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东楼2209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0351-4666256电话:0351-8339257
传真:0351-4666256传真:0351-8339257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太原长风街支行
帐号:帐号:726181018260000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