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装潢受伤致残 雇主指示过失担责

31.10.2016  22:05

本网讯(孟素)近日,文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崔某诉被告党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为被告党某某做木活,装潢位于文水县某某园楼房一套。2015年6月1日,崔某在打制完灶台后,党某某认为灶台底部安下水管的孔太小,要求崔某为其扩孔,崔某提出柜内空间狭小,无法工作,且没有工具。后被告为原告借来角磨机,在扩孔过程中,角磨片飞溅出,致原告左手中指、环指两指离断。

另查,原告在太谷红十字正骨医院住院10天(2015年6月1日-10日)在文水医院、德济医院、太谷红十字正骨医院花去医疗费计18940.20元。2015年10月26日,经文水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综上,法院确认原告因此次事故的损失为医疗费18940.20元,误工费11410元,护理费835元,住院伙食补助200元,营养费2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76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52003.20元。

法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装潢业务,为被告在灶台底部留置下水道孔,但孔径太小,应当为被告修改直至合适为止,系原告的职责范围。被告未听从原告认为空间狭小、无法施工的建议,并借来工具,命其施工,致原告受伤,应承担指示过失责任。故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崔某各项损失费用52003.20元中的40%,计20801.2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负担738元,被告负担492元。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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