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信立法力促网络强省
近年来,山西省通信管理局以地方立法规范为抓手,努力推进“宽带山西”建设,圆满完成省政府有关通信立法目标任务考核。最近,《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全省信息通信行业发展获得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上个世纪90年代,山西通信行业有《山西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山西 省通信市场管理条例 》两部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两部政府规章,2002年-2011年陆续被废止,此后地方电信立法处于空白。借着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等系列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山西省政府大力推进“宽带山西”建设的东风,自2013年开始,省通信管理局决定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条例》曾先后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4年立法预备项目,被省政府列为2015年规章立法预备项目。
2015年,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汤俊权等13名代表再次提出制定《条例》的建议,反映出全省通信设施建设和运营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已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通信建设与保护缺乏有利的法制环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2013年7月与2014年国庆节全省先后发生京太西国防光缆阻断及太原机场通信专线被盗毁等重大事件,2015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时任省长李小鹏的指示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宽带网络设施立法要求,明确提出“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法制部门开展立法准备工作,尽快按程序报批出台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8月25日,省法制办调研通信立法准备情况,谢远生局长专题汇报了通信行业改革背景与现状、立法的必要性、《条例》制定的目的、设立的主要制度、全国各省(市)通信立法状况、立法保障等情况。11月,省通信管理局向省人大法工委就立法工作作了进一步汇报,经省人大法工委审议,《条例》被列为2016年正式立法计划项目。2016年1月,中共山西省委正式批准《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至此,通信立法工作进入倒计时。
省通信管理局连续三年(2014-2016)将通信立法工作作为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其作为重点目标进行考核,2015年,立法工作被提升到省政府重点考核目标任务。为此,省通信管理局做了大量的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家立法法、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以及省委、省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相关决策文件,了解了地方立法步骤、环节、工作体制机制、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编辑整理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推行信息化战略、“宽带中国”战略、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国家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等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和要求;学习借鉴了海南、福建、云南、四川、贵州等已出台的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法规、规章省份的立法经验及特色规定;同时在全省各地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了解通信建设实践中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哪些问题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开展了2011年以来全省通信设施被盗窃毁损和破坏情况的摸底调查和统计工作,以准确的数字为立法的必要性说明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组织召开了立法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集思广益、凝聚力量,整合行业法律人才和信息资源,共同做好立法准备工作;制定印发了年度立法工作方案,从立法意义、主要任务、责任分工、经费保障、工作要求等方面细化了目标任务;草拟并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主动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沟通、联系、汇报,推动《条例》的出台。
为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省通信管理局统筹全行业各方力量,扎实完成立法任务。2015年4月,山西省通信行业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开展了赴基层走访调研活动,同时赴黑龙江、河北等省进行了学习考察,咨询了海南、福建、四川等13个省(市)有关情况,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储备和经验支撑。编印了长达542页的《条例》立法参考资料汇编,涵盖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法依据和参考依据,整理了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收集了14个省、市、自治区立法资料以及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移动通信基站环评动态信息。对《条例》草案及草案说明和立法依据对照表进行了精心修订,征求了全省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意见。
2016年5月4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翌日,提请省人大审议。在省人大财经委的积极努力下,5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初审;6月,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同时根据立法调研、立法论证结果和意见征集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不断调整。9月3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