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协议书
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
技术支持服务协议书
项目名称: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技术支持服务
委托方(甲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
受托方(乙方):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15-09-23
签订地点: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方(甲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
地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联系人:郝崖冰、傅守江
联系方式:13513518742、13935181582、18135181582
通讯地址: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东方电子集团216室
电话:0351-6191217
传真:0351-285379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签订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按照使用方要求对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使用的运行数据上报平台提供安全快捷的技术支持服务。
1、项目建设的内容:完成对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行数据上报平台使用单位的日常维护,共计360个收费站点。
2、技术服务的方式:按照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的统一要求,对运行数据上报平台进行报表设计更新、上报数据格式修改、报表维护、使用单位平台系统故障等日常报表的维护服务,提供新增路段收费站预安装服务(预安装服务指的是新增使用单位安装上报平台所产生的费用在支付下一年度服务费时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新增使用单位安装要求后立即安装)。
3、技术服务期限:2015-10-01至2016-09-30。
- 地点:山西省高速公路各收费站。
- 期限:按技术服务期限进行技术服务支持。
3、质量要求:
4.1、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均以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管理中心要求的技术服务规范为技术标准。
4.2、在系统维护期,乙方提供7*24电话服务。若甲方产生的新的需求,如不属于系统维护的工作内容,则应双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4.3、乙方应保证在平台系统中所有数据的安全性,不得私自对外拷贝、流传平台系统数据。
4.4、甲方在享有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提供服务不能满足甲方服务要求或违法相关数据安全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服务支持,如情节严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 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壹 拾捌万 元 整,(小写:180000),合同总价包括税金等内容。
- 签订合同后,甲方付全部合同价款。
- 乙方提供合格的销售发票。
- 开 户 行:中国建行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支行
账户名称: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14001826308050500220
行号:105161005114
第四条违约责任与责任限度
1、合同执行过程中,在下列情况下,双方有权提出索赔
1.1、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能按期提供服务,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延期使用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1.2、延期使用时间超过15天或服务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
1.3、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1.4、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2、不可抗力事故
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期或不能交货,乙方将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乙方将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意外事故持续15天以上,甲方有权取消此合同。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2因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七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定一名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郝崖冰_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 协调沟通双方关系,处理项目进行中的问题;
- 及时向对方通报项目的有关情况;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____1__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甲方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合同复印件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乙方:太原市康大晨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