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食药监药市〔2015〕205号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GSP 认 证 公 告
30.12.2015 18:18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截止2015年12月31日,凡未取得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含已申请认证但未取得证书的企业),从2016年1月1日起,无论其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
各市局要通知辖区内未申请认证和已申请但未取得证书的企业按规定时间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
已取得新修订GSP认证证书的企业,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得与上述企业进行药品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收回或撤销认证证书,情节严重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30.12.2015 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