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3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根据省人民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进行细化。
第六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情况。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四有两责”落实情况。按照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的“四有”要求,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加强基层基础,加快实施乡镇监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等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到位。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监管效率。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落实监督抽检经费,强化技术监督。加强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强市县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综合治理情况。加强产地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确保土壤安全利用。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整治,着力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率先建立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可追溯体系。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综合治理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鼓励规模生产、连锁经营、固定场所集中管理。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带动食品安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四)社会共治情况。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落实举报奖励措施,激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企业组建食品安全企业协会。鼓励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
(五)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创新指标作为加分项,鼓励积极探索和创新。
第八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等方式。要不断改进考核方法,扩大群众参与度,增加暗访比重,提高考核工作实效。
第九条 考核工作步骤:
(一)6月底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二)11月底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同时对自查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12月上旬,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
(四)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自查自评情况和考核组的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五)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
(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占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任务的权重为2%以上。
第十一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缓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连续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表彰。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约谈该市政府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建议取消该市政府或成员单位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资格。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2日发布的《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1〕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