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02.03.2016  19:13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防雷工程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防雷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认定制度。

防雷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防雷工程资格和防雷检测资格两种,其中防雷工程资格分防雷工程设计资格和防雷工程施工资格。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取得相应的《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和《防雷检测资格证》。

      第二条 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委托,山西省气象学会负责山西省范围内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并接受山西省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换证初审等具体事宜。省气象学会负责复审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或公司的具体申请事宜。

第二章 资格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且能够胜任所取得资格相应的岗位工作;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防雷工程设计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申请防雷工程施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所从事工作技工证。

      3、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条 申请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山西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的资格证。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个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提出申请。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二月份。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相应的学历、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

      4、申请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照片3张。

      5、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认定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意见、承办人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形成《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申请汇总表》,承办人和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并于受理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汇总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学会。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省气象学会对复审合格的人员统一组织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或《防雷检测资格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防雷从业人员从事防雷工程、防雷检测活动的技术资格证明,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防雷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所具备的相应资格从事相应的防雷工程、防雷检测活动,并在从事相关工作时主动出示相应资格证。由于防雷资格证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报省气象学会予以补办。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防雷工程、防雷检测专业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十一条 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所在年的二月份,持证者应当填写《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换证申请表》,递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提出换证申请,由市级气象学会初审合格后汇总报省气象学会,由省气象学会统一进行理论实践能力审核,合格者换发证书。

      第十二条,持有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到期通过审核,予以换证:

      1、参加省级及以上相关专业学会组织的技术交流或学术研讨获奖者;

      2、作为第一作者在气象专业或有公开刊号的相关专业刊物发表至少一篇防雷相关专业论文者;

      3、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或气象学会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授课或教材编写者;

      4、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或气象学会组织的三天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

      5、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通过验收3项以上防雷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气象学会将注销其资格证: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伪造、涂改、转借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

      3、持证人员违规或超越资格规定范围从事相关防雷活动的;

      4、因本人违规操作,造成重大防雷安全事故的;

      5、违规作业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技术报告的;

      6、其他应注销资格证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替考和请人代考的,取消报名、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工程、防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完成的防雷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超越资格证规定的专业类别从业,或者滥用防雷产品、技术方案导致失误,造成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及其单位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气象学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 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为了规范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按照《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

      (一)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考试由山西省气象学会组织,每年1次。

      (二)设立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考试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报名时间、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并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防雷专业资格认定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二月份,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份。

      二、报名

      (四)报名人员须符合《山西省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报名时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初审后,提交省气象学会审查后发给准考证。

      三、考试

      (五)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参考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参与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从事与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准考证排号、评卷登分、分数复核等工作分别由专人负责。

      四、评卷与成绩

      (六)考试结束后,应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往阅卷地点。

      (七)评卷人员由考试办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卷地点非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入内。评卷人员应按标准答案评卷。

        (八) 评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没有参加本年度资格考试;

        2、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任职资格。

      (九)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考试办将考试成绩对外公布。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学会提出查询。

      五、档案及管理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取得时间、证书编号、服务单位等基本信息以及《继续教育证书》、《防雷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表》、《防雷专业技术资格换证申请表》,以及考试成绩表、廉政风险防控相关档案等构成电子或者书面档案,应该妥善保存。

      档案信息专人核对、复核,并签字负责。

        六、罚则

      (十)应试人员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十一)工作人员有违反考试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

      (十二)本办法由山西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16年 3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