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农机财字﹝2018﹞21号
各市县农机局(中心)、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晋农机财字〔2018〕12号)和《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晋农机计字〔2013〕18号),现就我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机具种类与条件
依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源合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者(机主),自愿报废旧机并购买了列入本年度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可向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报废更新补贴:
1.超过使用年限的:小型拖拉机10年、大中型拖拉机15年、履带拖拉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联合收割机10年;
2.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4.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来源合法:
1.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行驶证》或年度检验证明;
2.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信息证明;
3.购机发票;
4.所有者关于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正当来源的承诺(适用于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1.拖拉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手扶拖拉机 | 皮带传动 | 500 |
直联传动 | 800 | |
轮式拖拉机
| 20马力以下(含20) | 1000 |
20-50马力(含50) | 2500 | |
50-80马力(含80) | 5000 | |
80-100马力(含100) | 8000 | |
100马力以上 | 11000 | |
履带拖拉机 | 10000 |
2.联合收割机
机型 | 类别 | 补贴额(元) |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喂入量0.5-1kg/s(含) | 3000 |
喂入量1-3 kg/s(含) | 5000 | |
喂入量3-4 kg/s(含) | 7000 | |
喂入量4 kg/s以上 | 10000 | |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 3行,35马力(含)以上 | 6000 |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 16000 | |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1-2行 | 3000 |
3-4行 | 5000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 2行 | 6000 |
3行 | 12000 | |
4行及以上 | 18000 |
二、进一步明确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条件
具备相应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经农机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及营业范围包含机动车拆解的企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承担报废农机具的回收拆解工作。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市农机部门同意备案后,在当地主流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优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流程
(一)机具回收
农机所有者(机主)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和机具合法来源证明,将拟报废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负责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机具信息,并拍摄老旧农机与机主合影留档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二)报废拆解
农机回收单位应及时拆解已确定报废的农机具,并对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五个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已报废的农机直接或变相流入市场,拆解过程要留下必要的影像资料。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可通过远程视频监控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报废机具拆解进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分散回收、集中销毁”,将分散回收的机具集中运送到辖区附近大型回收单位销毁。报废机具拆解影像资料保存年限应不低于3年。
(三)信息公开
兑付补贴前,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情况要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时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分工协作,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本地农机报废更新配套工作制度,优化补贴程序,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督导检查和对农机回收单位的监管,防止伪造报废回收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严肃追责。
(二)做好工作衔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购置更新机具补贴程序参照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允许同一机主报废多台旧机更新一台新机。
(三)按时报送信息。各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探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模式和机制,及时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包括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措施、主要成效、问题和建议等),在年底前将本地农机报废更新的情况汇总上报省局装备处。
本通知未提到的其他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事项继续执行山西省农机局、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的《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晋农机计字〔2013〕18号)。
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