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布
26.11.2016 00:04
本文来源: 商务之窗
11月23日,《 山西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发布,要求突发性自然灾害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
《预案》要求,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情况向本级政府和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报告。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倒塌、农田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会同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在1小时内共同完成审核、汇总工作,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民政厅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对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受灾地区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要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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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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