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纪委出台“五禁止”“十不准”铁律
11月30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为强化纪检干部监督管理,省纪委在办案纪律、廉政纪律、职务影响等方面,划出“五个禁止”红线,立起“十个不准”铁律,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省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提高底线标准,严明纪律和规矩。其中,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在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等方面提出禁止性规定,划出“五个禁止”红线。针对监督执纪中的风险点,在借用物品、报销费用、职务影响、组织人事、公务接待等方面列出负面清单,立起“十个不准”铁律,把纪律的笼子扎得更严更密。
同时,省纪委建立起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教育培训机制,规定机关各厅部室每周开展不少于2小时的专题政治和纪律学习。建立深入了解干部、严管干部的常态机制。实行干部实绩档案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及时登记建档,并在“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公告;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必须报告,干部凡因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及其他事项离开省城必须报备;实行基层评议制度,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对省纪委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此外,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建立与省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室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掌握机关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情况,不实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加强日常提醒告诫,对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制定信访约谈、组织函询、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具体办法,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加强对干部“八小时”外的监督。
为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保障和支撑,省纪委要求每名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的责任,切实做到“管人、管事、管思想、管作风”。凡机关干部出现违反“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甚至违纪违法行为的,进行责任倒查,既追究本人责任,又要对管理监督责任进行问责。(记者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