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起草说明

19.07.2016  17:34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促进和和规范· 我省旅游业发展,根据省人大立法计划,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原《山西省旅游条例》开展了修订工作。现将《山西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旅游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至今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旅游业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加重视旅游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汪洋副总理多次对旅游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旅游工作提出了新的跟高要求。目前,旅游业已基本形成了标本兼治、惩建并举、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建立健全了中国旅游行业 监管 的新逻辑和新体系,全面形成了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大格局。因此。修订《山西省旅游条例》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旅游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顺应加快修订省级旅游条例的要求

      《旅游法》全面体现了综合法的鲜明特点,既是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法,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法,旅游企业行为的基本法,又是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法。《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层面,但同时又迫切需要配套的法规来保障其具体实施。国家旅游局明确表示,在国家层面上不再出台《旅游法》实施细则,要求各地抓紧根据《旅游法》修订地方旅游法规。云南、陕西、海南、湖北、北京、江苏、吉林等10多个省(市区)对照上位法的要求和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已对原有的旅游条例完成了修订工作,今年也将迎来全国其他各省地方性旅游法规修订工作的高潮。

      (三)《山西旅游条例》若干条款亟需修订完善

      现行的《山西省旅游条例》是2002年9月28日由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当时出台《山西省旅游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规是2009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条例》。随着《旅游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省委《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出台后,对照上位法及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精神要求,《山西旅游条例》已经出现若干条款的不相适应,如《旅游法》对旅游兼具经济、事业属性的定位,旅游开发建设应体现的公益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等内容,都亟需在《山西省旅游条例》加以修改体现。此外,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山西省旅游条例》在旅游行政管理体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导游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完善,加上山西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新业态(如自驾车、乡村旅游、康体养生旅游等等)的不断涌现、智慧旅游的普及旅游电商的出现,都需加以规范。因此,修订完善《山西省旅游条例》,是关系到贯彻落实《旅游法》和全面深化改革、山西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关系山西省旅游业长远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

      (四)便于与其他省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及时接轨

      从旅游行业角度来看,《山西省旅游条例》的修订工作直接关系着省内各旅游行业、企业的实际运作。旅游活动具有异地性的显著特点,执业标准要求必然受到客源地与目的地两方面的约束和影响。地方旅游立法滞后会直接影响旅游行业、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地区间的区域旅游合作。因此尽快修订《山西省旅游条例》,与各省旅游法规接轨已迫在眉睫。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

      目前立法的主要依据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参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意见通知。

      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旅行社条例》(2009)。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主要意见通知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国办发〔2013〕1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关于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等。

      三、《条例》修订拟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现行《山西省旅游条例》与上位法的契合问题。我省现行地方旅游法规部分条款已落后于形势发展,且与上位法部分表述不一致。

      (二)解决我省旅游行业体制机制严重制约旅游产业发展问题。体制不顺、政令不畅、执法混乱一直是整个旅游行业的通病,严重制约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作用,解决我省旅游行业体制机制制约旅游产业发展问题。

      (四)解决我省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文件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依法治国过程中,阻碍和影响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问题。旅游业涉及的要素很多,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但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有限,难以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等问题。

      通过此次修订,力求使修订后的《山西省旅游条例》能够契合我省旅游业现状,适用我省旅游业发展需求,从地方法规层面保障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省“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目标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四、意见反馈

      通过前期座谈调研、专家集中修订,现已形成《山西省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至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的市、部分县级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旅游经营企业,并在省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欢迎全省各界广泛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