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审计厅考勤和请销假及因公外出管理制度
晋审人〔2013〕227号
为加强人员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第一条进一步完善和坚持考勤制度,严格考勤登记、审核、报送和保存等环节,如实反映人员在岗、公出、休假等动态分布情况,使考勤真正成为对干部职工进行考核、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全厅干部职工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人事教育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处室、单位人员的上班情况及考勤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检查。
第三条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对考勤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各处室、单位必须建立考勤登记簿,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处室、单位日常考勤登记、资料汇总、报送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分别逐人考勤,认真进行本人签到或者注明外出审计、外出学习以及病假、事假、休假和旷工等实际情况。
第六条各处室、单位每月5日前要按统一格式,向人事教育处报送上月的考勤表和本月人员动态。报表须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七条各处室、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本单位的考勤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
二、请(销)假
第八条全厅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杜绝擅自离岗现象发生。各类人员请假时,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须督促请假人将所承担的工作做出必要安排,不得因人员请假出现工作的停顿和延误。
第九条干部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请示卡》,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假期、履行手续。《干部职工请(销)假请示卡》共两联,一联由所在处室、单位留存,一联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十条干部职工假期期满后,要及时逐级销假,并报告人事教育处。
(一)休假
第十一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厅级领导休年休假,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处室、单位负责人休年休假由分管厅领导签字批准报厅长审定后送人事教育处备案;各处室、单位副职、调研员、副调研员休年休假由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送人事教育处备案;其他人员休年休假由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送人事教育处备案。
(二)事假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请事假,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厅长请假由厅办公室按《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外出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办发〔2011〕5号)办理;其他厅领导向厅长请假,并告知厅办公室备案;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报厅长审定;各处室、单位副职、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由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人员请假,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干部职工请事假,一般情况不得续假。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时,要按规定审批权限履行续假手续。
(三)病假
第十五条干部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假期根据病情确定。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卡或诊断证明。病假的批准权限参照事假规定执行,但超过两个月以上者均应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批准。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干部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干部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干部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婚育假
第十七条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干部职工享受婚育假。符合晚婚(初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规定的,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符合晚育(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四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六个月。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婚育假的批准权限参照休假规定执行。
(五)丧假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病故,丧假一般为三天。家在外地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假期。当事人可视情况采取便捷方式请假。
(六)探亲假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在一地生活而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干部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假期为三十天;父母在外地的已婚干部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二十天。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视路途远近另外给予适量的路途假。探亲假的批准权限参照休假规定执行。
三、因公外出管理
第二十条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赴省外实施年度计划审计项目离开太原市区的,由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告厅长;处室、单位副职、调研员、副调研员因上述事由离开太原市区的,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告分管厅领导;其余人员因上述事由离开太原市区的,由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全厅人员赴省外参加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须经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在省内实施年度计划审计项目和计划内集中培训等公务活动,由分管厅领导根据厅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其中,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人离开太原三天以上,各处室、单位副职、调研员、副调研员、离开太原市区一周以上的,应事先告知人事教育处;各处室、单位在省内实施年度计划审计项目持续时间一月以上或者进行规模和影响较大的公务活动,应事先报告厅长。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审计厅关于重申〈山西省审计厅关于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及因公外出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晋审人〔2012〕2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审计厅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