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过

11.12.2016  14:32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同时,细化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应当建立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条例》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履行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义务。

另外,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条例》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作出防范性规定。(记者贠娟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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