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出台

03.08.2015  11:48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提出要对女职工实行“五期”保护,其中更年期的保护措施更是在全国首提。《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更加“接地气”。如增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五期”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处于经期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规定“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并且应向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在孕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对于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并保证每日1小时以上的工间休息;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女职工,不仅享有一天至少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强调“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条例》的最终出台经过了反复认真研究和修改,与国家相关法律和上位法相衔接,同时突出自身特点,补充了一些已有法律法规没有涉及的内容,如首次提出对更年期女职工的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岗位”。(记者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