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严防“以权赎身”“提钱出狱”
26.01.2016 21:33
本文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猫腻往往藏在关键环节”,考察罪犯是否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各种行政奖励。有的罪犯为了获得更多的行政奖励,常采取冒名顶替、张冠李戴等手法。职务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因自学考试、发表文章获得行政奖励,并提出减刑申请。而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毕业。后经核实,其参加自学考试、发表文章系他人代替所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了李某的减刑提请和有关奖励。
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属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有认罪悔罪表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郭某申请减刑时,检察机关发现该犯有赃款17万元未退缴;犯诈骗罪的王某申请减刑时,检察机关发现该犯非法所得590余万元未缴,罚金22万元也未缴清。经调查上述2名罪犯经济状况,具备退缴能力,根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规定,建议监狱暂缓2名罪犯的减刑提请,并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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