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买车5月就有了销售记录 山西大昌:录入错误

19.01.2016  13:02

    新车买来半年后进行首次保养发现,这辆车曾有过销售记录。担心买了二手车的吕梁市民康先生找到一汽大众山西大昌学府街4S店讨要说法,对方答复不存在二次销售。1月12日,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平阳工商所工作人员出面调解,4S店拒绝了康先生的要求。

    车主:新车销售记录提前了

    去年6月30日,康先生花12万余元,在一汽大众山西大昌学府街4S店买了辆2014款速腾自动挡轿车。康先生按《保养手册》规定在去年12月26日到这家4S店对车进行首次保养。

    此后的常规保养,康先生想让吕梁当地的一汽大众4S店做。4S店工作人员办理联保业务时,向康先生核实是否为当年5月份买的车。闻听此话,康先生懵了,明明是6月份买的车,怎么变成5月份了。事后,康先生通过其他一汽大众4S店查询得知,这辆车第一个销售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

    担心买到二手车的康先生联系销售代表,对方答复信息录错了。康先生向一汽大众投诉后,销售代表解释为了完成任务而做了销售登记,不存在二次销售。康先生让对方就此写个保证,被拒绝。4S店方面表示可以给康先生适当延长质保期,康先生认为商家欺骗了自己,不同意这一方案。随后,他将4S店投诉至12315。

    今年1月12日,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平阳工商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4S店表示那个销售记录是出库记录,不存在二次销售,同意给康先生延长一年质保期。康先生不同意,再次要求出具相关证明,4S店以此前无先例为由拒绝。康先生随后提出让4S店方面补偿往来太原的交通费用,并按购车价30%进行赔偿,被4S店拒绝。

    4S店:提前产生销售记录属录入错误

    1月13日上午,一汽大众山西大昌学府街4S店负责售后服务的王敦告诉记者,甲买到新车后,又通过交易卖给乙,这就是所谓的“二手车”。此外,新车只能开一次发票、上一次户。从这两点看,4S店卖给康先生的不是二手车。

    他说,康先生看到的那个销售记录实际上是出库记录。工作人员往系统里录入车架号,并非一字一字敲入,而是复制车架号粘贴到系统。工作人员本应把已销售车辆的车架号粘贴到系统中,但因为录入错误,反而将在库房尚未出售车辆的车架号给粘贴入系统,作为经销商无法更改,出错的原因就在此。“系统里出现错误是我们经销商的问题,这个错误让客户对购买的汽车产生质疑,我们理解,因而会给客户一些弥补。”王敦解释,4S店想的是给客户一个2000多元的导航,或延长质保期,来解决这个事,这与客户提出的要求差距太大,但可以报销客户处理此事的交通费用。

    王敦表示,他在汽车销售行业呆得时间不短了,员工将车架号录入系统时难免出错,但卖给客户的确实是新车。“我们这边再使点劲,客户也体谅一下,相互都让一让”。

    工商: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

    太原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要想认定4S店方面是否存在二次销售,要查看是否有保险记录、是否有上户记录及维修记录等,并取得相关证据进行举证。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双方首先协商解决是一个可行之策。若达不成协议,可走法律程序。

    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购车前,4S店方面未主动告知系统登记出错的情况,违反了新《消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4S店购车的心理前提是购买一辆属于自己的新车,因而,4S店方面应提供完整的车辆出厂和登记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陷入“二次销售”的纠纷之中。否则,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如果真如消费者所说销售代表给出的解释是当初为完成厂方的销售任务做的“虚假销售”,事情处理起来就是另一种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一旦存在这样的行为,就涉嫌欺诈。工商部门可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太原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当仔细审阅购车合同,清楚了解自己购买车辆的基本情况。同时查看好车辆的销售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解决,这样才能切实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