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底前,山西县以上党政机关设立法律顾问

11.02.2017  23:09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党委及所属部门于年底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于8月底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于年底前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8年全面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意见》要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等。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积极履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职责。《意见》明确,建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方面,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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