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代表团审议监察法草案
3月1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代表团团长骆惠宁参加审议并发言。第一副团长楼阳生,副团长郭迎光、高建民参加审议,副团长任建华发言、卫小春主持。
代表丛斌、李春生、王成、王雅丽、吕春祥、刘予强、孙涛、王俊飚、赵立欣、阎少泉、高丙伟、董林发言。
任建华代表发言时说,监察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反腐败立法工作的生动实践,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创制之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党的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更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具有重大意义。监察法草案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了宪法修正案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突出体现了政治原则、法治理念、全面覆盖以及“信任不能替代监督”的要求,我完全赞同。一年来,山西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实践充分证明,监察法草案是切实可行的,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是监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法治基石。下一步,山西将全力推深做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创造出更多新鲜经验,继续发挥好“探路者”和“试验田”作用。
代表们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十分必要的。
代表们认为,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代表们表示,对监察法草案完全赞同。代表们还就监察法草案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