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不履行附加义务 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9.06.2015  13:04

 

2013年9月,李某因其儿子上小学,自己工作忙无法接送,便将自己的一辆小汽车赠送给侄子李华,但附条件要求他每天需要接送儿子上下学。2014年12月后,李华开始以种种借口不愿接送,李某便要求其返还汽车,但被李华拒绝。

评析:李某与李华之间涉及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李某按事先的约定,将汽车赠给李华,但同时附加其接送儿子上学的义务,李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李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李华返还汽车,如其不同意,李某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曹庆娟)

 

(来源: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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