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
10月29日上午,桂林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有关报告,表决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会议还对《桂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据悉,这是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我市地方性程序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永建主持会议,副主任蒙永福、黄书明、赵德明,秘书长李向荣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5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上,副市长樊新鸿列席会议并代表市政府作关于我市扶贫开发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侯翔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民侨委副主任委员方悦仁作《关于全面加强我市散杂居少数民族扶贫攻坚工作的议案》调研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日升作关于《桂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对我市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希望在推进下一步的扶贫开发工作中,要科学制定“十三五”扶贫规划,坚持民生优先,完善基础设施,努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要抓好产业扶贫、精准扶贫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益。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环保法》,要强化执法监管,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要加强人大对环保工作进度的监督。
会议指出,程序是民主的保证。《桂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具体规定我市如何开展地方性立法活动。这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审议《桂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中,委员们对该条例(草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不少修改意见建议,并对常委会如何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发挥好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寄予殷切希望。据了解,《桂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在完成本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按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然后提请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依法最多进行三次审议。最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及闭会期间代表优秀建议和承办建议先进单位的决定和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潘永建为受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委室的副职,市直相关部门及阳朔、灌阳、资源3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临桂、象山、秀峰、七星、叠彩、雁山6城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市民代表应邀旁听会议。
责任编辑: 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