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 峰谷价差0.2元

11.01.2016  11:58

    1月8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段8:00-22:00;谷段22:00-次日8:00,峰段和谷段电价每千瓦时相差0.2元左右。

  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包括:电网企业营业区内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附属设施用电及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

  符合条件的用户可以自愿选择,向当地电网企业提出申请,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7元,谷段电价0.2862元。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497元,谷段电价0.2802元。第二、三档峰、谷段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17元,谷段电价0.2922元。其他用电电压等级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7元,谷段电价0.2862元。

  电网企业营业区内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安装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生活用电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未分表计量的,统一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生活用电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执行阶梯电价标准,电动汽车充换设施用电执行合表用户电价标准。

  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充换电设施居民用户,执行上述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

  对于电釆暖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执行上述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记者张婷通讯员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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