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商务粮食局关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08.03.2017  12:03

机关各科室、中心、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会计基础工作,现就市审计局对我局财务预算执行审计中会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有关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对所有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和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二)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三)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大写数字正楷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大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均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字,

(四)填写凭报销凭证书写发生错误时,应当重新填写, 对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的财务科不予接受。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有关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备案,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晋中市商务粮食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