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实行税收扣减

02.07.2014  18:07

为扶持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实行税收扣减。具体政策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9600元为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招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为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