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04.08.2016 20:08
本文来源: 教育厅
根据《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在太原、晋中、运城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自2016年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我省原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现结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29号)精神,就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评审推荐公开公平公正
本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吕梁8市原中学高级教师按照《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获得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为中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
2016年起,各市、各省直学校(单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按照新的《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申报、推荐、评审。其中: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不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由各市、各省直学校(单位)在《山西省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市分配表》(见附件)限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学和小学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
中小学教师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和课堂教学评价,由各市推荐委员会对参评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后,按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条件和分配名额,直接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参评人选。各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规定名额(原则上每区县推荐1名,无符合条件教师的县空缺名额由所在市统筹使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97号),我省2016年度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总数核定为113人。
中小学教师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由各市组织实施答辩(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等环节。各市人社、教育部门要按照《关于2014年度全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119号)附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学校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按属地原则参评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市推荐委员会对通过答辩(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环节的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本市中小学高级教师参评人选。其中:各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总淘汰比率不得低于本市申报人数的10%。
各市要坚持把教师师德、教学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点内容,认真评审推荐,真正把大家公认的好教师推选出来。学校教师对当年的教师职称评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申报评审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严禁非教学人员挪用和挤占学校教师的岗位职数,严禁城镇学校教师挤占农村学校教师岗位职数,任何人不得用违纪违规手段干预学校的正常推荐工作。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推荐参评的非一线教师,必须在本单位设置的岗位职数内推荐,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推荐过程的监督。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届时安排人员进行督导。
二、严肃纪律,分级负责,确保师德考核和评审材料真实
中小学正高级和高级教师的推荐、评审要严格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精神,严肃推荐评审纪律。各学校要把参评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放在首位,凡有违反教师师德规范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推荐参评。所有申报参评中小学正高级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要按照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供详实的原始实证资料,所提供的教案、案例、论文、论著、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经验总结等必须是本人真实的教学成果,能够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教科研工作成绩。各类证件、获奖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原始证件,要逐级严格审核把关。中小学校校长是本校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的第一审核人和责任人,如发现并核实参评教师有任何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该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资格评审,同时追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合理引导,推动交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备
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核定和职称评审为契机,积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鼓励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但现任教学校岗位职数紧缺的教师,向有岗位职数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分流,在新任教学校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并通过定期服务、岗位聘任等有效措施,促进教师的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队伍均衡协调发展。
城镇学校教师参加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具有交流轮岗经历和一年以上支教经历并附《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城镇教师支教要求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暂行办法》(晋教人[2006]24号)执行。支教学校与受援学校要认真负责,通过严格规范的组织程序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严禁以非正常途径索取或出具证明。对出具虚假支教证明的受援学校校长以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实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事项说明
1、从本年度起,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必备条件的限制;取消对职称评审中有关成人教育等后取学历的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附加条件。
2、关于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下发聘任文件的聘任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例:2011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2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
3、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可按“思想品德(少先队活动)”学科申报,且申报人员必须承担教学任务且工作量不低于思想品德课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4、正高级教师符合推荐申报条件人数不达分配指标的市,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在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中对“教科研工作”的要求。
五、材料接收要求
省教育厅职称办接收评审材料包括:各市评审、推荐总结1份,评审、推荐花名表2份(包括考试[答辩]、讲课未通过人员名单)及申报人员个人评审材料。接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21日。省直中小学教师申报参评,由主管单位审核岗位职数并经省人社厅批准后,按属地原则将参评教师的所有材料和数据报当地市教育局。
本通知未及事宜,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山西省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市分配表
2016年7月29日
山西省 2016 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市分配表
地市 | 推荐名额 |
太原 | 13 |
大同 | 14 |
阳泉 | 7 |
长治 | 16 |
晋城 | 8 |
朔州 | 8 |
晋中 | 14 |
运城 | 16 |
忻州 | 17 |
临汾 | 20 |
吕梁 | 16 |
省教育厅有关直属单位 和高校附属学校 | 每单位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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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2016 20:08
故
事